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20057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70001425295463000120057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连云港市农业农村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700014252954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4号楼二楼农业农村局B031号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夏季:下午14:00-17:0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 第十三条 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进行少量采集的,应当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一)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二)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三)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四)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五)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 第十四条 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采集许可证:(一)申请人有条件以非采集的方式获取野生植物的种源、产品或者达到其目的的;(二)采集申请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规定,或者采集申请的采集方法、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数量不当的;(三)根据野生植物资源现状不宜采集的。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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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需要采集的,提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省部级以上科研机构的论证报告或说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 2.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 3.内容真实 4.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查看更多 |
2 |
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或者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的,提供省级以上行政主管部门批复的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 2.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 3.内容真实 4.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查看更多 |
3 |
因国事活动,需要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提供国务院外事行政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 2.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 3.内容真实 4.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查看更多 |
4 |
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提供项目审批文件、项目任务书(合同书)及执行方案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 2.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 3.内容真实 4.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查看更多 |
5 |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 2.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 3.内容真实 4.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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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办结 | 1工作日 | 复核审批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许可证;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1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 许可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法律法规规定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时限压缩要求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采集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采集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9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根据2017年10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十六条第一款:禁止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因科学研究、人工培育、文化交流等特殊需要,采集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向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或者向采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附件第29项:采集农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审批。处理决定:下放至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草原、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0518-8032520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信件邮寄: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服处; 电话投诉:0518-85868016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连云港市司法局 |
电话 | 0518-85820193,0518-85831609 |
地址 | 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6号 |
网址 | http://sfj.lyg.gov.cn/lygssfxzw/xzfysqzn/content/2e3b175a-3691-496d-b649-07ca80d8f130.html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8-86293000 |
地址 | 连云港市赣榆区宁海西路3号 |
网址 | http://ganyu.lygzy.gov.cn/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