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7038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91320700139003759U3322017038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中介服务 | 无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1 |
特别程序 | 需现场勘查,如涉及破路、破绿化等情况需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 必须到现场办理说明 | 现场勘查,制定供水方案 |
实施主体 | 连云港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政务服务中心4号楼一楼A022自来水窗口;江苏省连云港市花果山大道868号创智大厦三楼C2-01、C2-02自来水窗口;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夏令时下午14:00-17:00, 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个人: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如无产权证,需到政府部门办理房屋合法证明);产权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2)工商企业:项目总平面图;用水点平面布置图;已建:产权证明(未建:项目登记信息单或项目批文);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用水可不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用水可不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明); (3)小区正式用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总平面图;管道井布置设计图;泵房设计图(土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明);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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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办理人身份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正反面复印(需与房产证所有人一致);经办人需提供所有人授权书 |
查看更多 | |
2 |
个人:房屋产权证(复印件)(如无产权证,需到政府部门办理房屋合法证明);(2)工商企业:已建:产权证明(未建:项目登记信息单或项目批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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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工商企业: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用水可不需提供);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用水可不需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容缺后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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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4 |
小区正式用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总平面图;管道井布置设计图;泵房设计图(土建);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使用证明)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容缺后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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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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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申请 | 1.0工作日 | 申请资料符合受理标准 |
2 | 编制方案环节 | 8.0工作日 | 完成接入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
3 | 施工验收环节 | 6.0工作日 | 在用户确认工程方案后,开始实施装表接入和验收。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关于印发《加快推进“不见面审批(服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审改办〔2018〕29号)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收费项目名称 | 施工材料及人工费 | 是否允许减免 | 否 |
收费依据 | 《省物价局关于清理供水供气专业服务收费的指导意见》(苏价工〔2016〕173号)中明确户外供水工程的建设安装类内容包括户外供水工程的建设安装、扩容、改造、维修、养护、更新等项目,同时规定户外供水工程的建设安装等收费,应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费用标准。 《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供水供气专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连价工〔2017〕129号)中也明确了户外供水工程的建设安装类内容包括户外供水工程的建设安装、扩容、改造、维修、养护、更新等项目,同时也规定户外供水工程的建设安装等收费,应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自行协商确定费用标准。 | ||
收费标准 | 《江苏省市政工程计价定额 》和《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定额》 | ||
允许减免依据 | |||
备注 | 暂无 |
办理结果类型 | 无 | 办理结果名称 | 无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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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 第二章第十四条 用水单位自行投资建设与城乡公共供水管道连接的户外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其设计方案需经城乡供水主管部门组织技术性审查。工程竣工后,经供水单位参与验收合格后,方可与公共供水管网连接使用。 第五章第三十二条 供水单位应当与用户签订供用水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标准向用户提供供水服务,实行抄表到户。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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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应当委托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担,并遵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禁止无证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的经营范围承担城市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 第十八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市公共供水量的,应当将其供水工程建设投资交付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统一组织城市公共供水工程建设。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0518-85010867;窗口咨询:连云港市海连东路69号连云港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客服大厅 |
监督投诉方式 | 电话投诉:0518-85010743;窗口投诉:连云港市海连东路69号连云港市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客服大厅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无 |
电话 | 无 |
地址 | 无 |
网址 | 无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8-86293000 |
地址 | 连云港市赣榆区宁海西路3号 |
网址 | http://ganyu.lygzy.gov.cn/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