类别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7031000 | |
实施主体 |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行使层级 | 市级 | |
实施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 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 【规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5号) 第二十二条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划转业主大会管理前,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四)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持有关材料,向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申请列支;其中,动用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向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申请列支; (五)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负责管理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部门审核同意后,向专户管理银行发出划转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 | |||
备注 | 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