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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类别 其他行政权力 基本编码 001080002000
实施主体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依据 【地方性法规】《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第十五条第一款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设施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人民防空工程除重要的指挥、通信等工程外,在不影响防空效能的条件下,经人防主管部门同意,均可以开发利用。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中央军委决定《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规定》(国发〔1983〕198号) 五、凡有人防工程的单位,必须加强工程的管理,做好以下工作: (一)平时使用人防工程,必须向所在地区人防部门申请办理批准手续。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111号) 二、健全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制度标准 (五)实施平时使用证制度。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是平时合法使用人防工程的有效证明。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制定人防工程平时使用证管理办法,统一证件样式,标明工程使用性质和用途等。平时使用证由人防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按照权限发放和审验,结建工程平时使用证有效期不得超过3年;未取得平时使用证的不得交付使用。推行合同管理,人防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要与取得平时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签订协议,明确维护管理义务和违约责任。取得平时使用证的单位或个人应认真履行维护管理责任,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变更使用性质和用途;对确需变更的,应及时履行变更申请。此前未办理平时使用证的单位,须在2017年6月底前向当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领。 【规范性文件】《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19号) 附件1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第29项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开发利用)审批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备注
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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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