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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类别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7006000
实施主体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使层级 市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11月1日主席令第九十一号,2011年4月22日予以修改)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发证机关)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备注
服务业务
业务序号
业务名称
办理机构
1
建筑工程延期开工申请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中止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发放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