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公共服务 | 基本编码 | 32201703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320700468085556T3322017035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主体编码 | 12320700468085556T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海州分中心一楼大厅7-10号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16号); 连云分中心二楼大厅4号窗口(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66-1号,东方医院北门对面); 赣榆分中心一楼大厅1-2号窗口(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东路0315号); 东海分中心一楼大厅3-4号窗口(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西路9号); 灌云分中心一楼大厅公积金支取窗口(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云山中路136号,美都新城小区西门南侧); 灌南分中心一楼大厅综合业务1-2号窗口(灌南县新安镇灌河路261号,景秀丽都南门) | ||
办理时间 | 1.窗口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夏季:下午14:00-17:00)。 2.在线办理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6:4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已按照《工商总局等十三部门关于推进全国“多证合一”改革的意见》(工商企注字[2018]31号)要求,实现“多证合一”的企业除外。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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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单位依法设立的证明文件(单位设立批文或法人证书副本原件或营业执照副本)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1.本业务为本人自愿申请办理。 2.填报资料真实有效。 3.如资料失实或虚假,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条件返还提取款项并同意将虚假情况录入不良信息系统。 |
查看更多 |
2 |
住房公积金单位登记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本业务为本人自愿申请办理。 2.填报资料真实有效。 3.如资料失实或虚假,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条件返还提取款项并同意将虚假情况录入不良信息系统。 |
查看更多 |
3 |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1.本业务为本人自愿申请办理。 2.填报资料真实有效。 3.如资料失实或虚假,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条件返还提取款项并同意将虚假情况录入不良信息系统。 |
查看更多 |
4 |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1.本业务为本人自愿申请办理。 2.填报资料真实有效。 3.如资料失实或虚假,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条件返还提取款项并同意将虚假情况录入不良信息系统。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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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当场办结。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即办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按时限压缩要求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设定依据
-
【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71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十三条 第二款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 第一款 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0518-12329 |
监督投诉方式 | 信件邮寄: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16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0518-12345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1.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知情权、申请权、补正权、陈述申辩权、要求和参与听证权、申请回避权、平等获得许可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依法履行以下义务:遵守相关规定义务、如实规范申请义务、积极配合审查义务、按规定履行义务、支持监督检查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电话 | 0518-85820193,0518-85831609 |
地址 | 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6号 |
网址 | http://sfj.lyg.gov.cn/lygssfxzw/xzfysqzn/content/2e3b175a-3691-496d-b649-07ca80d8f130.html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8-86293000 |
地址 | 连云港市赣榆区宁海西路3号 |
网址 | http://ganyu.lygzy.gov.cn/index.shtml |
- 海州分中心一楼大厅7-10号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16号); 连云分中心二楼大厅4号窗口(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66-1号,东方医院北门对面); 赣榆分中心一楼大厅1-2号窗口(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东路0315号); 东海分中心一楼大厅3-4号窗口(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西路9号); 灌云分中心一楼大厅公积金支取窗口(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云山中路136号,美都新城小区西门南侧); 灌南分中心一楼大厅综合业务1-2号窗口(灌南县新安镇灌河路261号,景秀丽都南门)
- 电话:0518-12329
- 信件邮寄: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16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0518-12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