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32101701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2320700468085556T332101701300016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连云港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 实施主体编码 | 12320700468085556T |
实施主体性质 | 授权组织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海州分中心一楼大厅7-10号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16号); 连云分中心二楼大厅4号窗口(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66-1号,东方医院北门对面); 东海分中心一楼大厅3-4号窗口(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西路9号); 赣榆分中心一楼大厅1-2号窗口(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东路0315号);灌云分中心一楼大厅公积金支取窗口(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云山中路136号,美都新城小区西门南侧); 灌南分中心一楼大厅综合业务1-2号窗口(灌南县新安镇灌河路261号,景秀丽都南门) | ||
办理时间 | 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其中7月中旬-9月下旬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
- 服务对象:自然人
- 受理条件:
提取申请人退休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已封存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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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退休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非必要 | 1.本业务为本人自愿申请办理。 2.填报资料真实有效。 3.如资料失实或虚假,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条件返还提取款项并同意将虚假情况录入不良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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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身份证件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1.本业务为本人自愿申请办理。 2.填报资料真实有效。 3.如资料失实或虚假,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条件返还提取款项并同意将虚假情况录入不良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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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监护人身份证件及监护人证明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1.本业务为本人自愿申请办理。 2.填报资料真实有效。 3.如资料失实或虚假,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条件返还提取款项并同意将虚假情况录入不良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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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受托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1.本业务为本人自愿申请办理。 2.填报资料真实有效。 3.如资料失实或虚假,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条件返还提取款项并同意将虚假情况录入不良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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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银行借记卡(存折) |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1.本业务为本人自愿申请办理。 2.填报资料真实有效。 3.如资料失实或虚假,本人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条件返还提取款项并同意将虚假情况录入不良信息系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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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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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申请 | 0工作日 | 无 |
2 | 受理 | 0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3 | 审核 | 1工作日 | 审核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
4 | 支付 | 0工作日 | 无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按时限压缩要求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审批结果样本 | 无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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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修订) 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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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199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 根据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的决定》和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https://www.mohurd.gov.cn/gongkai/fdzdgknr/zfhcxjsbwj/gkzhudongfalvfagui/gkzhudongfagui/201905/20190514_240516.html
咨询方式 | 电话:0518-12329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信件邮寄: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市数据局政务服务处231办公室;电话投诉:0518-85868016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1、依法享有以下权利:知情权、申请权、补正权、陈述申辩权、要求和参与听证权、申请回避权、平等获得许可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 2、依法履行以下义务:遵守相关规定义务、如实规范申请义务、积极配合审查义务、按规定履行义务、支持监督检查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连云港市人民政府 |
电话 | 0518-85820193,0518-85831609 |
地址 | 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6号 |
网址 | http://sfj.lyg.gov.cn/lygssfxzw/xzfysqzn/content/2e3b175a-3691-496d-b649-07ca80d8f130.html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8-86293000 |
地址 | 连云港市赣榆区宁海西路3号 |
网址 | http://ganyu.lygzy.gov.cn/index.shtml |
- 海州分中心一楼大厅7-10号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中路16号); 连云分中心二楼大厅4号窗口(连云港市连云区中华西路66-1号,东方医院北门对面); 东海分中心一楼大厅3-4号窗口(连云港市东海县牛山街道利民西路9号); 赣榆分中心一楼大厅1-2号窗口(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黄海东路0315号);灌云分中心一楼大厅公积金支取窗口(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云山中路136号,美都新城小区西门南侧); 灌南分中心一楼大厅综合业务1-2号窗口(灌南县新安镇灌河路261号,景秀丽都南门)
- 电话:0518-12329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信件邮寄: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市数据局政务服务处231办公室;电话投诉:0518-85868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