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72005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700MB1674613N3000172005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连云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700MB1674613N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连云港市各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市管局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 8:30-12:00,下午 14:00-17:00; 春秋冬季 :上午 8:30-12:00,下 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非法人企业
- 受理条件:
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资料提交人应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非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2、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3、填写内容不准确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查看更多 |
2 |
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2、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3、填写内容不准确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查看更多 |
3 |
拟办企业组织机构情况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2、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3、填写内容不准确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查看更多 |
4 |
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及陈列、仓储的设施设备目录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2、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3、填写内容不准确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查看更多 |
5 |
拟经营药品的范围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2、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3、填写内容不准确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查看更多 |
6 |
拟设置药店经营场所、仓库平面图(标注长、宽、高)及房屋产权证明或者租赁协议(附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2、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3、填写内容不准确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查看更多 |
7 |
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质量机构负责人及药学技术人员的个人简历(含保证在职在岗声明)、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或职称证书、注册证、聘用合同(任命文件或聘书)复印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2、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3、填写内容不准确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查看更多 |
8 |
药品零售企业开办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2、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3、填写内容不准确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查看更多 |
9 |
营业执照(可联网核查)(连锁门店开办还需提供药品零售连锁总部营业执照和《药品经营许可证》) 已关联电子证照,可免提交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1、本表以自愿为原则;2、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3、填写内容不准确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受理 | 0工作日 | 材料符合要求 | 受理 |
2 | 现场审核 | 1工作日 | 现场符合要求 | 通过/不通过 |
3 | 办结 | 0工作日 | 办结 | 办结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4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法律法规规定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时限压缩要求,流程图内时限均为法定办结时限。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药品经营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
根据2019年8月26日已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1号) 第五十一条 从事药品批发活动,应当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零售活动,应当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经营药品。 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有效期和经营范围,到期重新审查发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药品经营许可,除依据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遵循方便群众购药的原则。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海州85514121,连云82309443,赣榆80310506,开发区80218254,东海县87293023,灌云88882610,灌南8389610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信件邮寄: 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 9 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服处 电话投诉:0518-85868016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无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连云港市司法局 |
电话 | 0518-85820193,0518-85831609。 |
地址 | 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6号 |
网址 | http://sfj.lyg.gov.cn/lygssfxzw/xzfysqzn/content/2e3b175a-3691-496d-b649-07ca80d8f130.html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8-86293000 |
地址 | 连云港市赣榆区宁海西路3号 |
网址 | http://ganyu.lygzy.gov.cn/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