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学校的教师申诉
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基本编码 | 001005002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70001425292XG300100500200002 | 行使层级 | 市级 |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 连云港市教育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70001425292XG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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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九条教师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教师认为当地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侵犯其根据本法规定享有的权利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作出处理。
- 增补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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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http://www.moe.gov.cn/jyb_sjzl/sjzl_zcfg/zcfg_jyfl/tnull_1314.html
咨询方式
- 电话:0518-85822257;咨询信件邮寄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23号;网上咨询地址:http://www.lyge.cn/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信件邮寄: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市数据局政务服务处231办公室;电话投诉:0518-85868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