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100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700014252743N3000111003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实地审查 | 中介服务 | 会计师事务所 |
实施主体 | 连云港市民政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700014252743N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4号楼2楼市民政局43号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并提交所有申请材料。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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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住所证明/住所证明告知承诺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规范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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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验资报告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实事求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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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社会组织理事(董事)、监事备案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规范填报 |
查看更多 |
4 |
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规范填报 |
查看更多 |
5 |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规范填报 |
查看更多 |
6 |
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规范填报 |
查看更多 |
7 |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规范填报 |
查看更多 |
8 |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规范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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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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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规范填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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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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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民办非企业(含慈善组织)成立登记 | 5工作日 | 受理、预审、审核、审批 | 批准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6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第一款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办件时限压缩一半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审批结果样本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互联网咨询、电话咨询0518-85868066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信件邮寄: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服处; 电话投诉:0518-85868016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8-85868016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依法审批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连云港市司法局 |
电话 | 0518-85820193,0518-85831609 |
地址 | 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6号 |
网址 | http://sfj.lyg.gov.cn/lygssfxzw/xzfysqzn/content/2e3b175a-3691-496d-b649-07ca80d8f130.html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8-86293000 |
地址 | 连云港市赣榆区宁海西路3号 |
网址 | http://ganyu.lygzy.gov.cn/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