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非企业单位(含慈善组织)新成立登记
连云港市

0

到现场次数 

60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5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民办非企业单位(含慈善组织)新成立登记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1003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700014252743N3000111003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实地审查 中介服务 会计师事务所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连云港市民政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700014252743N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4号楼2楼市民政局43号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并提交所有申请材料。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住所证明/住所证明告知承诺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规范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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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验资报告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实事求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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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社会组织理事(董事)、监事备案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规范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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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社会组织负责人备案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规范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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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规范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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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社会组织章程核准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规范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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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社会组织法人登记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规范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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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文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政府部门核发 1份 必要

规范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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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草案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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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规范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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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民办非企业(含慈善组织)成立登记 5工作日 受理、预审、审核、审批 批准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60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5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五条第一款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第六条 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第一款 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办件时限压缩一半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证照 审批结果名称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审批结果样本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第一款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行政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第十七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增补依据
常见问题
问:
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有哪些要求?
答:
答:(1)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一般包括字号、行(事)业或业务领域和组织形式三部分,名称应当与其业务范围相一致,准确反映其特征; (2)名称中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一般称学校、学院、园、医院、中心、院、所、馆、站、社、公寓、俱乐部等,组织形式不得冠以“总”字; (3)在民政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在地方民政部门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其名称应当冠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州)、县(县级市、市辖区)的行政区划名称;冠以市辖区名称的,应当同时冠以市的名称; (4)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不得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不得含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文字或内容;不得使用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基督教的教堂)名称;不得使用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名称。
问:
哪些单位可以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
答:
答: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互联网咨询、电话咨询0518-85868066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信件邮寄: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服处; 电话投诉:0518-85868016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8-85868016
权利义务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依法审批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连云港市司法局
电话 0518-85820193,0518-85831609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6号
网址 http://sfj.lyg.gov.cn/lygssfxzw/xzfysqzn/content/2e3b175a-3691-496d-b649-07ca80d8f130.html
行政诉讼
部门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电话0518-86293000
地址连云港市赣榆区宁海西路3号
网址http://ganyu.lygzy.gov.cn/index.shtml
办理地点
  • 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4号楼2楼市民政局43号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
咨询方式
  • 互联网咨询、电话咨询0518-85868066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信件邮寄: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服处; 电话投诉:0518-85868016 政务服务管理部门监督投诉方式:0518-85868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