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JS0115027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70001425271963JS0115027002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实地核查 | 中介服务 | 此事项无中介服务机构 |
实施主体 | 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700014252719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二楼海洋与渔业局30号窗口(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一般为7 月13 日-9 月30 日):8:30-12:00,下午14:00-17:00 ; 春秋冬季: 上午8:30-12:00 , 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免缴海域使用金:(1)军事用海。(2)用于政府行政管理目的的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包括公安边防、海关、交通港航公安、海事、海监、出入境检验检疫、环境监测、渔政、渔监等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 (3)航道、避风(避难)锚地、航标、由政府还贷的跨海桥梁及海底隧道等非经营性交通基础设施用海。(4)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5)专业渔民养殖用海,可按每户不超过50亩的用海面积,免征海域使用金。 下列项目用海,依法减免海域使用金:(1)除避风(避难)以外的其他锚地、出入海通道等公用设施用海。(2)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单的项目用海。(3)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
1 |
证明符合减免条件的法律文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2 |
项目立项文件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政府部门核发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3 |
界址点坐标、位置图、宗海界址图、平面布置图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
查看更多 |
4 |
用海批复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 |
查看更多 |
5 |
减免海域使用金的请示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2份 | 必要 | 本表内容应真实反映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受理 | 0.3工作日 | 申请材料符合要求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全的,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3.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2 | 审查 | 0.6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江苏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符合条件的做出批准决定,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3 | 决定 | 0.1工作日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下发通知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批文 | 审批结果名称 | 关于XX用海项目减免海域使用金的批复 |
审批结果样本 | 关于XX用海项目减免海域使用金的批复 |
- 设定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第三十六条 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 (一)公用设施用海; (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 (三)养殖用海。 【规范性文件】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24号) 第三条 减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减免养殖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由审批项目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 增补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下列用海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军事用海;(二)公务船舶专用码头用海;(三)非经营性的航道、锚地等交通基础设施用海;(四)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第三十六条:“下列用海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可以减缴或者免缴海域使用金:(一)公用设施用海;(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三)养殖用海”。
咨询方式 | 0518-85680920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市政务服务管理办公室审服处; 电话投诉:0518-85868016 |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8-86293000 |
地址 | 连云港市赣榆区宁海西路3号 |
网址 | http://ganyu.lygzy.gov.cn/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