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确认 | 基本编码 | 000715001007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7000142527196300071500100704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700014252719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1、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 :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市政务服务中心不动产登记窗口 2、连云港市不动产登记中心: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东路66号1-5号窗口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一般为7 月13 日-9 月30 日):8:30-12:00,下午14:00-17:00 ; 春秋冬季: 上午8:30-12:00 , 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一)已经登记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1 不动产灭失的; 2 权利人放弃权利的; 3 因依法被没收、征收、收回导致不动产权利消灭的; 4 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致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 5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注销登记的主体应当是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或者其他依法享有不动产权利的权利人。 (三)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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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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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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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不动产权属证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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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4 |
不动产灭失的,提交其灭失的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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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权利人放弃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提交权利人放弃权利的书面文件。设有抵押权、地役权或已经办理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的,需提交抵押权人、地役权人、预告登记权利人、查封机关同意注销的书面材料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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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依法没收、征收、收回不动产的,提交人民政府生效决定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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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因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导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消灭的,提交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法律文书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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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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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0工作日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5.现场查看记录及照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2 | 审核 | 0工作日 |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不动产权属证书 4.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消灭的材料 5.现场查看记录及照片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
办件类型 | 即办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无 | 审批结果名称 | 无 |
- 设定依据
-
《物权法》第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集体土地所有权;(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三)森林、林木所有权;(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六)宅基地使用权;(七)海域使用权;(八)地役权;(九)抵押权;(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等机构办理;直辖市、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 《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国土资规〔2016〕6号)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12345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机关党委:0518-85483209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连云港市司法局 |
电话 | 0518-85820193,0518-85831609 |
地址 | 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6号 |
网址 | http://sfj.lyg.gov.cn/lygssfxzw/xzfysqzn/content/2e3b175a-3691-496d-b649-07ca80d8f130.html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8-86293000 |
地址 | 连云港市赣榆区宁海西路3号 |
网址 | http://ganyu.lygzy.gov.cn/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