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图审核
连云港市

0

到现场次数 

17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地图审核
事项类型 行政许可 基本编码 000115035000
业务办理项编码 113207000142527196300011503500001
行使层级 市级 办理形式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特别程序 中介服务
部门信息
实施主体 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实施主体编码 113207000142527196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权力来源 法定本级行使
窗口办理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办理地点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北附二楼市资源局B036号窗口
办理时间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一般为7 月13 日-9 月30 日):8:30-12:00,下午14:00-17:00 ; 春秋冬季: 上午8:30-12:00 , 下午13:30-17:00
受理标准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1.江苏省自然资源厅受理主要表现地为江苏省或江苏省内两个及以上设区市行政区域的地图;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受理主要表现地为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 2.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 3.下列地图不需要审核:直接使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供的具有审图号的公益性地图;景区地图、街区地图、公共交通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法律法规明确应予公开且不涉及国界、边界、历史疆界、行政区域界线或者范围的地图。 4.出版地图的,由出版单位送审;展示或者登载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的,由展示者或者登载者送审;进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进口者送审;进口属于出版物的地图,依照《出版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出口不属于出版物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出口者送审;生产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由生产者送审。

办理材料
序号 材料名称 表格下载 来源渠道 纸质材料 材料必要性 填报须知 详情
1

地图审核申请表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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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需要审核的地图最终样图或者样品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2份 必要

查看更多
3

地图编制单位的测绘资质证书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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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保密技术处理的证明文件或主管部门可以公开的文件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申请人自备 1份 非必要

查看更多
序号 环节名称 办理时限 审批标准 办理结果
1 申请 0工作日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2 受理 0.5工作日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0.5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0.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3 审查 0.5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江苏省测绘地理信息条例》、《地图审核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办理时限
办件类型 承诺件
法定办结时限 17个工作日 承诺办结时限 1个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流程图上的时间以法定办结为依据
收费情况

不收费

审批结果
审批结果类型 批文 审批结果名称 地图审核批准决定书
审批结果样本 地图审核批准决定书 
法律依据
  • 设定依据
  • (一)《地图管理条例》(国务院第664号令)第15条:国家实行地图审核制度。向社会公开的地图,应当报送有审核权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但是,景区图、街区图、地铁线路图等内容简单的地图除外。地图审核不得收取费用。 (二)《地图审核管理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

  • 增补依据
  • 【部门规章】 《地图审核管理规定》 (国土资源部令第77号)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依照本规定向有审核权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地图审核申请: (一)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二)已审核批准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再次出版、展示、登载、生产、进口、出口且地图内容发生变化的; (三)拟在境外出版、展示、登载的地图或者附着地图图形的产品的。 【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地图管理办法 (省人民政府令第133号) 第十四条 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地图的审核: (一)主要表现地在本省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主要表现地包含两个以上设区的市行政区域的地图; (三)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的地图;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由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的其他地图。 地方性中小学教学地图由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受理,会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行审定。 设区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主要表现地为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地图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委托审核的地图。

常见问题
暂无
咨询投诉
咨询方式 0518-85528587
监督投诉方式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信件邮寄: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市数据局政务服务处231办公室;电话投诉:0518-85868016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连云港市司法局
电话0518-85820193,0518-85831609
地址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6号
网址http://sfj.lyg.gov.cn/lygssfxzw/xzfysqzn/content/2e3b175a-3691-496d-b649-07ca80d8f130.html
行政诉讼
部门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电话0518-86293000
地址连云港市赣榆区宁海西路3号
网址http://ganyu.lygzy.gov.cn/index.shtml
办理地点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连云港市政务服务中心北附二楼市资源局B036号窗口
咨询方式
  • 0518-85528587
监督投诉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信件邮寄: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市数据局政务服务处231办公室;电话投诉:0518-85868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