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000115013000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70001425271963000115013000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无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7000142527196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1.海州区:海州区秦东门大街56号海州区政务服务中心。 2.连云区:连云区栖霞路111号连云区政务服务中心(连云开发区业务请至板桥工业园祥和路22号连云开发区管委会大厅)。 3.徐圩新区: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合作路100号(徐圩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 4.市开发区:花果山大道创智大厦市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5.云台山景区:海州区学院路8号山海国际532室。 6.高新区:花果山大道科创城3号楼一层大厅。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一般为7 月13 日-9 月30 日):8:30-12:00,下午14:00-17:00 ; 春秋冬季: 上午8:30-12:00 , 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核准、备案。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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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申请表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2 |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建设项目总平面图 |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 其他 | 1份 | 必要 | 无 |
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
1 | 申请 | 0.2工作日 | 无 | 申请人向登记(发照)机关窗口提交申请材料,或在江苏政务服务网进行网上申报,并选择结果送达方式。 |
2 | 受理 | 0.2工作日 | 经确认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决定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3 | 审查 | 0.2工作日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4 | 决定 | 0.4工作日 | 无 | 复核审查步骤提出的决定意见。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3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承诺办结时限说明 | 无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证照 | 审批结果名称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审批结果样本 |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七十四号,2015年4月24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经有关 部门批准、核准、备案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申请,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 的位置、面积、允许建设的范围,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 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 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第三十九条:规划条件未纳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该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无效;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 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的,应当经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 全等的,不得批准。 临时建设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 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海州分局:0518-85217707;高新区分局:0518-81888552;开发区分局:0518-80218167;连云分局:0518-82320369;徐圩分局:0518-82255015;景区分局:0518-86095622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机关党委0518-85483209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连云港市司法局 |
电话 | 0518-85820193,0518-85831609 |
地址 | 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6号 |
网址 | http://sfj.lyg.gov.cn/lygssfxzw/xzfysqzn/content/2e3b175a-3691-496d-b649-07ca80d8f130.html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8-86293000 |
地址 | 连云港市赣榆区宁海西路3号 |
网址 | http://ganyu.lygzy.gov.cn/index.shtml |
- 1.海州区:海州区秦东门大街56号海州区政务服务中心。 2.连云区:连云区栖霞路111号连云区政务服务中心(连云开发区业务请至板桥工业园祥和路22号连云开发区管委会大厅)。 3.徐圩新区:江苏省连云港市徐圩新区合作路100号(徐圩新区政务服务中心2楼综合窗口)。 4.市开发区:花果山大道创智大厦市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5.云台山景区:海州区学院路8号山海国际532室。 6.高新区:花果山大道科创城3号楼一层大厅。
- 海州分局:0518-85217707;高新区分局:0518-81888552;开发区分局:0518-80218167;连云分局:0518-82320369;徐圩分局:0518-82255015;景区分局:0518-86095622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连云港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机关党委0518-85483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