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类型 | 行政许可 | 基本编码 | 320117058002 |
业务办理项编码 | 11320700014252401B332011705800201 | ||
行使层级 | 市级 | 办理形式 | 窗口办理,网上办理,快递申请 |
到办事现场次数 | 0 | ||
特别程序 | 招标投标等。 | 中介服务 | 无 |
实施主体 | 连云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实施主体编码 | 11320700014252401B |
实施主体性质 | 法定机关 | 权力来源 | 法定本级行使 |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 是 | ||
办理地点 |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凌洲东路9号;住建局审批窗口B041 | ||
办理时间 | 法定工作日:周一至周五,夏季(一般为:7月13日-9月30日):8:30-12:00,下午14:00-17:00;春秋冬季: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00 |
- 服务对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 受理条件:
申请人提交申办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材料名称 | 表格下载 | 来源渠道 | 纸质材料 | 材料必要性 | 填报须知 | 详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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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特许经营实施方案 |
其他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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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2 |
中标结果文件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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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
3 |
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身份证、经办人身份证 |
申请人自备 | 1份 | 必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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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更多 |
序号 | 环节名称 | 办理时限 | 审批标准 | 办理结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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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受理 | 1工作日 | 1、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2、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资料,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3、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 1、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1 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有关要求的,1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具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材料齐全并且符合法定形式,予以受理并送达《受理通知书》。 |
2 | 审核 | 8工作日 |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依据,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1、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 2、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
3 | 决定 | 1工作日 |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决定书》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 许可证》;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1 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决定书》。 | 1、作出批准决定的,发放《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决定书》和《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 许可证》; 2、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1 个工作日内送达《不予 管道燃气特许经营许可决定书》。 |
办件类型 | 承诺件 | ||
法定办结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结时限 | 10个工作日 |
法定办结时限说明 | 《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 除可以当场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外,行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但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或者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办理的时间不得超过四十五日;四十五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不收费
审批结果类型 | 其他 | 审批结果名称 | 特许经营协议 |
审批结果样本 | 特许经营协议 |
- 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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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性法规】《江苏省燃气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 管道燃气经营实行特许经营制度。 从事管道燃气经营的企业,必须取得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授予的特许经营权,并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建设主管部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特许经营权的授予,应当采取招标投标等公开、公平的方式。 【规章】《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水利部 中国人民银行令第25号) 第十八条 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特许经营者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需要成立项目公司的,实施机构应当与依法选定的投资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特许经营协议应当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项目名称、内容; (二)特许经营方式、区域、范围和期限; (三)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股权转让等; (四)所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和标准; (五)设施权属,以及相应的维护和更新改造; (六)监测评估; (七)投融资期限和方式; (八)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标准的确定方法以及调整程序; (九)履约担保; (十)特许经营期内的风险分担; (十一)政府承诺和保障; (十二)应急预案和临时接管预案; (十三)特许经营期限届满后,项目及资产移交方式、程序和要求等; (十四)变更、提前终止及补偿; (十五)违约责任; (十六)争议解决方式; (十七)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 增补依据
咨询方式 | 电话咨询0518-85868078 |
监督投诉方式 | 业务主管部门监督投诉方式:12345 |
行政复议 | |
部门 | 连云港市司法局 |
电话 | 0518-85820193,0518-85831609 |
地址 | 连云港市海州区苍梧路36号 |
网址 | :http://sfj.lyg.gov.cn/lygssfxzw/xzfysqzn/content/2e3b175a-3691-496d-b649-07ca80d8f130.html |
行政诉讼 | |
部门 |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
电话 | 0518-86293000 |
地址 | 连云港市赣榆区宁海西路3号 |
网址 | http://ganyu.lygzy.gov.cn/index.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