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体或单位向辖区内烟草专卖局提出申请,填写《烟草专卖零售点许可证新办申请表》(系统内填写)
2.个体或单位提交有关申请材料,交至烟草窗口,窗口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核
3.材料审核无误当场受理,如缺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齐全后方予以受理
4.三个工作日内,证件办理人员至申请人(或单位)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勘查、领导审批
5.符合办证条件公示1个工作日
6.公示无异议,准予发证。
1.排污口等有关概念
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过沟、渠、管道等设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对原来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废弃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项的重大改变;扩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扩大,以下统称入河排污口设置。
2.入河排污口设置许可手续办理有关要求
设置入河排污口的单位(下称排污单位),应当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之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或者取水许可审批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根据具体要求,分别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申请或者取水许可申请的同时,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依法不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以及依法不需要办理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查手续和取水许可手续的,排污单位应当在设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辖权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提出入河排污口设置申请。
设置入河排污口应当提交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等有关材料。入河排污口设置论证报告可由排污单位按照有关技术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编制。
1.取水的概念
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
2.取水许可业务办理范围及有关要求
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下列五种情形外,都应当办理取水许可有关手续。
①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
②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
③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水的;
④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水的;
⑤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水的。
申请人应当按照《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要求,自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进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其中,取水量较少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申请人可不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填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
1.建设项目有关要求
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工程建设方案未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对于重要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还应编制更详尽的防洪影响评价报告。
2.活动有关要求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河道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防洪影响评价报告等有关资料。
①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②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③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④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防洪影响评价报告可由申请人按要求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1.需要办理此项业务的项目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重点治理区和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基础设施建设、矿产资源开发、城镇建设、房地产开发、旅游开发等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项目批准(包括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同级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办理时间节点要求
实行审批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核准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实行备案制的生产建设项目,在办理备案手续后、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在项目开工前完成水土保持方案报批手续。
3.适用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还是报告表
水土保持方案报告形式分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和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用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或者挖填土石方总量五万立方米以上的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其他生产建设项目应当编报水土保持方案报告表。
无论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或报告表,都可由申请人按要求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4.水土保持方案与环境影响评价的关系
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生产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项目主体工程、附属配套工程和前期工程。
1.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2.自行择取一家律师事务所,达成实习协议,至市律师协会办理律师实习相关手续后,在律师事务所完成一年实习,并通过市律师协会的实习考核。
3.与律师事务所签订聘用合同,将个人人事档案转至人才服务中心该律所专有账户,并以该律所名义缴纳社会保险。
4.申请律师执业证。携以下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司法窗口,申请核发《律师执业证》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执业登记表(含2寸免冠蓝底正面照片);②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正本或者律师资格证书;③律师协会出具的申请人实习考核合格的证明材料;④最高学历证书;⑤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⑥公安机关开具的写明申请人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的有无犯罪记录证明;⑦与劳动保障部门、人才交流中心签订的人事代理委托合同书;⑧人事档案存档代理部门、街道办事处开具的目前就业状况证明;失业就业登记证;社会保险参保情况证明等职业身份证明;⑨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聘用合同;⑩品行良好证明和承诺书(承诺:提交所有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备注:
(1)在外省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如实习接近尾声时有意在我市执业,可在实习期满1个月前,至市政务服务中心司法窗口申请司法考试档案调档。
(2)各类人员的职业身份证明:申请执业前曾是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原单位批准辞职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文件原件;事业单位在编教师、医生,需要教育局、卫生局的辞职审批单据;离退休人员,只需提交退休证,不需就业状况证明和执业身份证明,无业人员,由城市街道或乡镇以上人民政府出具无业证明;全日制高等院校毕业后即到律师事务所报到就业至申请时一直在律师事务所工作的,应当提交普通大中专学生就业登记表、毕业生就业协议、报到证等证明材料。
(3)持本市辖区以外的身份证的,还需提交居住证。
1.变更申请原件并加盖企业公章
2.相应变更文件或证明的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3.变更后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登记申请书》原件,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2.《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业务办理确认书》原件,法人签字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4.《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可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5.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原件及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
1.申请条件:建筑工程基础完工后回填土前及主体工程完工后墙体粉刷前,分别申请基础及主体工程应用新墙材专项验收,并且使用新型墙材占实际使用墙材总量的比例达60%以上。
2.申请材料:
①连云港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返退申请表;
②连云港市建筑工程项目新型墙体材料应用验收记录;
③原缴款收据复印件;
④购买新墙材原始凭证;
⑤新墙材认定证书复印件;
⑥工程招标预算书;
⑦工程施工许可证;
⑧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⑨建筑设计说明(墙体材料部分)。
3.审批流程:
①受理;
②验收;
③核算;
④审查;
⑤办结;
⑥归档。
4.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收到完整的资料后)
1.申请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或施工许可证前,按照建设项目批准文件或规划审批确定的建筑面积,以每平方米10元的标准足额缴纳专项基金。
2.申请材料:
①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②施工图审查合格书;
③连云港市墙材革新和建筑节能工作联系表;
④要求减免的提供文件依据。
3.审批流程:
①受理;
②审核;
③办结;
④归档。
4.审批时限:1个工作日
1.申请条件:《江苏省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条例》企业在市辖区范围内的,应当向设区的市墙体材料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申请材料:
a.《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换证)申请表》一式四份;
b.《企业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江苏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证书》的复印件;
c.市级以上(含市级)检测(验)机构出具的产品形式检测(验)报告;
d.烧结砖(砌砖)综合利废产品还须出具《江苏省资源综合利用证书》(含综合利废掺量比例);
e.检验仪器计量校验合格证,检验人员培训证或上岗证;
f.产品必须具有产品标识或商标,其中烧结块(砌砖)应当在产品上标记产品标识(附照片说明);
g.近一年来建筑应用情况。列表说明工程项目名称、应用面积、建设单位名称;
h.企业生产和经营的基本情况;
i.企业组织生产的执行标准。按照国家或行业标准组织生产的,请附相关标准;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应附省级产品鉴定材料和经过备案的企业执行标准;
j.产品说明书。含产品的建筑设计构造图集号、施工规程(规范)标准号等;
k.烧结砖(砌块)综合利废产品应提供利废原料来源相关材料;
l.环保证明。新建企业各类废弃物排放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综合利用污泥或生活垃圾生产的产品,应出具该产品符合环保要求的证明。
(新墙体材料产品换证只需提交1-7的材料,新产品认定需提交1-12的全部材料)
3.审批流程:
①受理;
②现场认定评分;
③审核;
④转报;
⑤发证。
4.审批时限:15个工作日(省墙改办认定、审核不在承诺时限内)
1.申请条件:《江苏省无线电管理条例》使用无线电频率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提出申请。申请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省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其派出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资料。
2.申请材料:
①《无线电频率使用申请表》或《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表》;
②《无线电台(站)技术资料申报表》;
③设置无线电台(站)申请文件;
④无线电通信网网络设计方案和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小型网络、台站可报组网方案);
⑤使用无线电频率的批准文件。
3.审批流程:
①受理;
②审查;
③设备检测或预指配频率;
④台站验收、电磁环境检测测试;
⑤收取频率占用费;
⑥核发无线电台执照或下达指配频率文件。
4.审批时限:(小型)4个工作日,(大型)8个工作日(不含运行商自己建设台站所需时间,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除外)
1.申请条件: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批准。
2.申请材料:
①《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施工作业审批表》;
②立项批文复印件;
③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⑤施工总平面图复印件。
(所有材料需加盖申报单位公章)
3.审批流程:
①受理;
②现场勘查;
③审批;
④办结。
4.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现场勘查评估不在承诺时限内)
1.申请条件:项目符合《产品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及相关规定。
2.申请材料:
①项目申请报告;
②项目备案申请表及设备清单;
③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④上一个项目的备案、环评、安评等批复材料复印件;
⑤相关规定要求的其他材料。
3.审批流程:
①企业申请并提供申请材料;
②材料评审符合条件的,出具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的批复。
4.审批时限:2个工作日(需评审时,专家评审不限时)
1.申请条件:
①取得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②符合国家及省、市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等要求。
2.申请材料:
①户外广告设置申请表;
②规范设置与安全承诺书;
③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④产权证明;
⑤租赁合同;
⑥载体占(租)用协议;
⑦实景效果图(要求:1、规格为A4纸张;2彩色原貌图及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实景效果图)。
1.办事流程:
申办法人、其他组织和公民个人通过“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www.jslyg.lss.gov.cn)公共服务平台”下载相关资料,申报——县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审核评估——核准发证。
2.办事时限:接到符合条件申请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对符合条件的,应予以批准;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3.申报条件:
①有能表达职业介绍行业活动的性质、特点的机构名称,不得冠以“中心”的称谓;
②有明确的包括服务宗旨、服务对象、服务形式等内容的机构章程;
③有符合《就业促进法》、《规定》许可的可行的业务范围;
④有规范的行政管理、中介服务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等制度;
⑤在设区的市登记的机构须有不少于20万元人民币的开办资金;
⑥有不少于40平方米的经营服务场所和必要的资料柜、电脑、固定电话等服务设施;
⑦有4名以上具备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或熟悉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考核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国家人力资源管理师、职业指导师职业资格由人社部统一鉴定,颁布相应职业资格证书。人力资源市场法律、法规和政策业务考核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命题,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受辖区的报名、初审和组织考试。
⑧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4.申报材料:
①填写完整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申请书》;
②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
③法定代表人或拟任人选、专职工作人员的身份、简历和有关资格的合法证明;
④经法定验资机构出具验资证明;
⑤机构章程及内部有关规章、制度;
⑥开展业务必备的办公设施清单;
⑦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⑧国家和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⑨以上书面材料一式三份。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到原登记机关办理有关手续。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应提交以下材料(未另行注明的均报1份):
1.《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申办报告》(见附件1)。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江苏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表》(见附件2)一式3份。
3.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发展规划和各项管理制度。
4.举办者的相关资格证明材料:单位申请办学的,应出具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等);公民个人申请办学的,应提交拟任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学历、职称证件和个人简历。
5.拟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册(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证明材料;拟任校长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明复印件和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教学管理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明复印件和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职业指导人员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学历证明复印件和相关工作经历证明,聘用协议书;财务人员的身份证、资格证书复印件,聘用协议书。
6.法定机构出具的用于办学的固定资产评估报告、注册资金验资报告和证明文件。
7.用作办公、培训的场地证明及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利用自有场地举办学校的,应提交场地产权证明;租借场地的,应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及场地所有权证明。
8.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的主要设施、设备的清单及发票复印件。
9.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
10.有关证明、证书、证件、教材等除提交复印件(目录)外,还应提供相应原件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核对。证照、证书、证件是外文的应翻译成中文一并提供(经公证的)。
1.提交材料清单:
①劳务派遣经营许可申请书;
②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③公司章程以及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者财务审计报告(时间在近三个月);
④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以及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办公设施设备;
⑤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⑥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包括劳动合同、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纪律等与劳动者切身利益相关的规章制度文本;拟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样本。
2.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
②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③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许可机关应当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1.申请人向所在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领取《林木采伐更新作业设计书》或《简易设计书》;
2.申请人填写《林木采伐更新作业设计书》或《简易设计书》和申请(包括采伐林木的目的、地点、林种、面积、更新时间、方式等);
3.申请人把表格及有关材料交至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受理;
4.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现场勘查、审核,根据审批权限规定报市林业窗口;
5.市林业窗口7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初审、现场勘查和审核;
6.市林业窗口发放《采伐林木批准书》;
7.市林业窗口或县区政务服务中心林业窗口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