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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规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相关情形企业年度报告的时间规定有关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原年检制度的区别...
问:
对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开展经营活动的规定
答: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经营异常名录;满3年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公示义务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3年内不得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企业自被列入严重违法企业名单之日起满5年未再发生第一款规定情形的,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出严重违法企业名单。

问: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相关情形
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提醒其履行公示义务;情节严重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他人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企业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或者未按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期限公示有关企业信息的;2.企业公示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

问:
企业年度报告的时间规定
答:

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问:
有关年度报告公示制度和原年检制度的区别
答:

企业年度报告内容包括: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

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

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

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

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

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信息应当向社会公示,第七项规定的信息由企业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经企业同意,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查询企业选择不公示的信息。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示

问:
对公司注册时提交验资报告的规定
答:

按《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要求,共27种行业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制(详见文件附件)。上述行业企业注册资本须实缴到位、出具验资报告并交行业行政许可审批部门。

问:
注册资本实缴改认缴后,在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的情况下,对股东(发起人)注册资本到位情况的规定
答:

除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外,其他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股东(发起人)认缴(认购)的资本(股本)总额,认缴(认购)部分按公司章程规定出资。

问:
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后,申请人申请设立公司时对能否随意申报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
答: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在办理注册资本和认缴期限登记时,将审查其注册资本及出资方式的合理性,并对以下情况进行解释,引导其合理提交登记申请:

1.认缴的注册资本数额应与企业的经营项目、总体规模大致相适应。对明显超过股东的正常出资能力、没有项目支撑、缺乏资金背景、超出合理需要的畸高注册资本登记的申请。

2.注册资本的认缴期限应在合理的范畴。出资认缴时间不得超过公司的经营期限和法人股东的经营期限,自然人股东认缴期限应在其预期寿命的合理剩余时间内。对于明显超出投资人预期寿命、或视同儿戏的超长期认缴期限。

3.注册资本登记应符合法定数额要求。对于属于工商登记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有数额规定的企业设立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

4.非货币出资的估值应在合理区间。出资物或权益的估值明显畸高,超出合理区间。

问:
取消公司设立最低注册资本的相关规定
答:

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由实缴制改为认缴制,除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公司设立登记或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无需提交验资报告;在营业执照上只载明公司注册资本,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公司营业执照登记记载事项;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限制,公司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约定。除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外,只要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即可予以登记;不再限制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出资期限。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专门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

问:
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对开展经营活动的限制
答:

规划为商业的按经营性用房进行登记

问:
住宅能否作为住所申请企业注册的相关规定
答:

对从事电子商务、无实体店铺的网络交易服务、咨询策划、工业设计、股权投资、商务秘书、咨询代理等无污染、无安全隐患、不扰民的行业的市场主体,其住所和经营场所分离的,在不影响建筑安全、居住环境、景观、交通、相邻权益等情况下,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可以将居(村)民住宅登记为住所。使用自有住宅或者租赁他人住宅作为经营性住所登记的,应当补充提交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的书面材料。

问:
经营性用房作为企业住所注册时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答:

1.使用自有房产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没有产权证的,提交自有房屋的相关说明材料;

2.租(借)用他人房产的,提交房屋租赁协议或出租(借)人许可使用证明,无需提交房屋所有人的产权证明;

3.使用暂未取得房产证的商品房的,提交购房证明及竣工验收备案表等材料;

4.租用军队房屋的,提交出租人与承租人签订的租赁协议,无需提交军队房屋租赁许可证;

5.对于使用孵化器、商务秘书公司、创客空间等集中办公场所作为住所的,提交集群注册或者住所托管的信息材料。

问:
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的有效期限和延期规定
答:

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和公司名称变更核准的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投资人有正当理由,可以申请延长有效期一次。

问:
企业名称中“行业特点”的确定方法
答:

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者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企业名称中行业用语表述的内容应当与企业经营范围一致。

问:
“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名称使用中的规定
答:

除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外,企业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在企业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的,该字样应是行业的限定语。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问:
企业名称对能否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的相关规定
答: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不得使用汉语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问:
企业名称构成部分的具体内容
答:

企业名称应当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